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
知识点回顾:刑事法定证据的八大种类
法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贿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诉讼程序,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因此被规定为犯罪行为。
证据类犯罪是指涉及伪造、毁灭、隐匿、篡改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贿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的犯罪类型。
证据类犯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人员,其涉及到的罪名包含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伪证罪的实行行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虚假”,既包括无中生有,即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使人入罪,也包括将有说无,即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
2.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
3.时空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全部过程。
(1)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
(2)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4.伪证罪的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都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注意】①“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影响刑事诉讼能否启动的鉴定阶段”。②“证人”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实物证据的行为。
关于本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1)“帮助”不同于帮助犯中的“帮助”,而是本罪的一种实行行为,使用“帮助”一词,主要是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自己犯罪的证据,不成立本罪。
(2)“毁灭”,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例如将尸体、凶器藏于地下室的行为。
(3)“伪造”,即制造出不真实的证据。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也属于伪造。
(4)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当事人毁灭、伪造自己的证据不成立本罪,即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①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②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③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④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证人”,不应限于狭义的证人,而应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限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翻译)。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的规定,既是对阻止证人的行为方式的限定,也是对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的限定。
【注意】当事人自己实施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本罪,需要区分情形: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宜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五、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注意】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三)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四)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六、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即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三)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同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知识点】证人的范围:
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一致,即司法工作人员。
【知识点对比】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