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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2025-05-12 17:30:27

一、概念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认定

1、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主要是为了说明殴打不具有正当理由,可能是无端滋事,也有可能是小题大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攻击目标,也没有具体的报复对象。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为自由的行为。追逐和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

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1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量刑

1、一般情节: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3、轻微情节:如果行为人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起诉。

本罪在业界普遍称之为口袋罪或兜底罪名,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的违法犯罪,为了达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立法上就会出现兜底罪名,比如79年的《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97年刑法把流氓罪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在认定上更加清晰。但也无法穷尽所有,所以像寻衅滋事这样的兜底罪名依然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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