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的或者调整后量刑建议仍然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应该告知检察院,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也可以不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或者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